法律责任

  违反省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扶养费:
  (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至四倍征收;
  (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三)符合再生育条件但不到生育时间生育以及已满间隔生育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四)未婚男女已满法定年龄非婚生育第一胎的,按一倍至二倍征收;
  (五)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
  (六)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
  (七)民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收养子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五个月内改正;当事人未在五个月内改正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不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一至二倍加收抚养费。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扶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省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并可由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1、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的;
  2、介绍、参与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
  3、替代他人参加节育措施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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