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政策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登记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下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 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及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者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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